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5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01 日
- 當事人彩虹塗裝有限公司、王本樟、寶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林正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21號 原 告 彩虹塗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本樟 訴訟代理人 吳俁律師 被 告 寶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雄 上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對被告寶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請求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1,8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書記官 張祐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