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21號
- 原 告
- 彩虹塗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本樟
- 訴訟代理人
- 吳俁律師
- 被 告
- 寶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正雄
- 上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對被告寶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起訴。
-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請求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
- 1,8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補字第25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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