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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36號

給付居間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顏銀秋

原告
地寶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惠雯
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律師、宋羿萱律師

上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原力興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735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1,69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

1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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