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5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5 日
- 當事人天和設計室內裝修有限公司、蕭天佑、徐淡宗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67號 原 告 天和設計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天佑 訴訟代理人 李詩皓律師 被 告 徐淡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 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12萬54元,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112萬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1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曾惠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