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67號
- 原告
- 天和設計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天佑
- 訴訟代理人
- 李詩皓律師
- 被告
- 徐淡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
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
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
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12萬54元,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112萬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187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