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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67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廖聖民

原告
天和設計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天佑
訴訟代理人
李詩皓律師
被告
徐淡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

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

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

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12萬54元,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112萬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187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其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惠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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