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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76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唐敏寶

原告
江亞珉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杰翰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系爭房屋之房屋稅課稅現值),再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敏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何淑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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