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5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07 日
- 當事人順景傳營造有限公司、張忠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77號 原 告 順景傳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忠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秀媛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6,705元 (詳如附表,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利息不併算其價額,起訴前之利息計算截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3年10月29日),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9,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書記官 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