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80號
- 原告
- 勤耕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宜蓁
- 被告
- 羅金川
羅康夫
羅昌泉
羅建明
上列原告因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萬2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56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1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補字第2580號
羅康夫
羅昌泉
羅建明
上列原告因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萬2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56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1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