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2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89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鍾宇嫣

原告
莊鍵昇
被告
廖琛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3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又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遷讓返還予原告,並給付租金新臺幣(下同)12萬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14日起至遷讓返還之日止,按月賠償3萬元。考諸系爭房屋最新課稅現值為10萬5,600元,有系爭房屋稅籍證明書附卷可佐;另原告請求租金12萬元,應併計訴訟標的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2萬5,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至原告請求不當得利部分,因係請求其於113年11月4日起訴後之部分,此部分不併計訴訟標的價額,附此敘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政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