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6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懲罰性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9 日
- 當事人枋城建設有限公司、吳明發、健豐營造有限公司、卓寶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05號 原 告 枋城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發 被 告 健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寶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懲罰性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2,47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552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依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黃英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