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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08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熊祥雲

原告
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陳煒任
訴訟代理人
柯怡君
被告
林芳寧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臺中市○○區○○路0段00號2樓之6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查系爭房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7萬0600元,有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在卷可參。依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7萬06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朱名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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