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5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12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顏銀秋

原告
林伊珊
被告
鄭雅云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㈠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遷讓返還原告;而系爭房屋係原告於113年7月本院112年司執字第124063號執行拍賣程序拍定取得,拍定價格為4,668,888元,有本院權利移轉證書在卷可參,應可作為原告就系爭房屋所有之利益。據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668,8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2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