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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4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林秉賢

原告
張純菱
原告
林致毅
上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陳妍臻
被告
翔勝不動產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明宗
被告
林怡先 住臺中市北屯區崇德十路0段000巷0樓 之0

陳玉儒

陳志偉

童畊翰

陳柏儒

曾威豪

單紀康

李仕強

陳宗得

蔡孟廷

蔡孟融

林莉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張純菱新臺幣(下同)3,070,000元,及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林致毅新臺幣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則原告張純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0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393元;原告林致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張純菱、林致毅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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