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6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李婉玉
- 法定代理人高楷涵、王玉如
- 原告采揚晴空社區管理委員會
- 被告采揚建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66號 原 告 采揚晴空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高楷涵 訴訟代理人 李易璋律師 被 告 采揚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玉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6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35,3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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