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6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15 日
- 當事人豐瑞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湯展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75號 原 告 豐瑞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展智 上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顧屋實業有限公司、康、籃元宏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3,000元(本金90萬元、利息243,000元共1,143,000元),應繳裁判費12,38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8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 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