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75號
- 原告
- 豐瑞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湯展智
上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顧屋實業有限公司、
康、籃元宏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143,000元(本金90萬元、利息243,000元共1,
143,000元),應繳裁判費12,38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
00元外,尚應補繳11,8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