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6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2 日
- 當事人三芳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林孟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97號 原 告 三芳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孟經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玉釵等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61,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5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