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7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6 日
- 當事人發現公關整合行銷有限公司、葉育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02號 原 告 發現公關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育成 訴訟代理人 張哲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星日文旅等六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 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秉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