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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7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6 日
  • 法官
    林秉暉
  • 法定代理人
    葉育成

  • 原告
    發現公關整合行銷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02號 原 告 發現公關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育成 訴訟代理人 張哲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星日文旅等六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 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秉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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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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