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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0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王奕勛

原告
宥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緯憲
訴訟代理人
蔡昆洲律師
被告
Baren Bike GmbH
法定代理人
Christopher Krenn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原告美金2,073,394元,及自113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依起訴日即民國113年11月14日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以1美元兌換新臺幣32.835元折算,為新臺幣(下同)68,079,892元(計算式:2,073,394×32.835≒68,079,892,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8,079,8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1,1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祐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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