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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3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許石慶

原告
劭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明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呈宏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935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4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1萬743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石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孫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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