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31 日
- 當事人賴樹根、鑫國企業有限公司、詹瑞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4號 原 告 賴樹根 訴訟代理人 楊俊彥律師 被 告 鑫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瑞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鑫國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5,7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