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01 日
- 當事人森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正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6號 原 告 森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3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書記官 陳科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