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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7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熊祥雲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劉哲銘
被告
兆宸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晉易
被告
張蓁羽

林宇函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29萬3598元。

理由

一、按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起訴前已可確定之孳息及違約金,應合併計算其價額。

二、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依前揭規定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民國113年11月19日已可確定之孳息及違約金如附表,依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29萬3598元,爰裁定如主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本件應徵第1審裁判費1萬6048元,原告業於113年11月20日如數繳足,附此敘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朱名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017萬3300元 1 利息 19萬9066元 113年6月30日 113年11月19日 (143/365) 2.878% 2244.56元  2 違約金 19萬9066元 113年7月31日 113年11月19日 (112/365) 0.2878% 175.8元  3 利息 179萬2453元 113年6月30日 113年11月19日 (143/365) 2.878% 2萬210.72元  4 違約金 179萬2453元 113年7月31日 113年11月19日 (112/365) 0.2878% 1582.94元  5 利息 59萬9493元 113年6月30日 113年11月19日 (143/365) 2.878% 6759.55元  6 違約金 59萬9493元 113年7月31日 113年11月19日 (112/365) 0.2878% 529.42元  7 利息 239萬8534元 113年6月30日 113年11月19日 (143/365) 2.878% 2萬7044.56元  8 違約金 239萬8534元 113年7月31日 113年11月19日 (112/365) 0.2878% 2118.17元  9 利息 103萬6694元 113年6月30日 113年11月19日 (143/365) 2.723% 1萬1059.65元  10 違約金 103萬6694元 113年7月31日 113年11月19日 (112/365) 0.2723% 866.21元  11 利息 414萬7060元 113年6月30日 113年11月19日 (143/365) 2.723% 4萬4241.63元  12 違約金 414萬7060元 113年7月31日 113年11月19日 (112/365) 0.2723% 3465.08元  小計       12萬298.29元 合計(元以下四捨五入)        1029萬35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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