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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8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3 日
  • 法官
    潘怡學
  • 法定代理人
    王俊傑、林佳蒨

  • 原告
    忠正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忠正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法人忠正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上品苑B區管理委員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00號 原 告 忠正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忠正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忠正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王俊傑 被 告 上品苑B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佳蒨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 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忠正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下同)26萬5853元、違約金1萬2604元、12萬158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給付原告忠正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11萬5615元、違約金5508元、5萬3422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被告應給付原告忠正環保科技有限公司14萬1106元、違約金653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等語。因就原告請求起訴後之利息部分,不併算其價額,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原告3人上開請求 具體金額之加總即72萬2226元(計算式:26萬5853元+1萬26 04元+12萬1580元+11萬5615元+5508元+5萬3422元+14萬1106 元+6538元=72萬2226元),是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72萬 22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又就第一審裁判費,原告業已繳納,併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書記官 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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