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31 日
- 法官蔡嘉裕
- 當事人統義不動產經紀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4號 原 告 統義不動產經紀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典佑 訴訟代理人 葉耀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宋琬琪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4,4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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