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40號
- 原告
-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松岳
- 被告
- 宇權有限公司
- 兼上1人
- 法定代理人
- 林莛軒即林敬軒
- 被告
- 楊家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51萬8647元。
理由
一、按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起訴前已可確定之孳息及違約金,應合併計算其價額。
二、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0萬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63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依前揭規定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民國113年11月21日已可確定之孳息及違約金如附表,依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1萬8647元,爰裁定如主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本件應徵第1審裁判費1萬6048元,原告業於113年11月22日如數繳足,附此敘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50萬元 1 利息 150萬元 113年8月22日 113年11月21日 (92/365) 4.63% 1萬7505.21元 2 違約金 150萬元 113年9月23日 113年11月21日 (60/365) 0.463% 1141.64元 小計 1萬8646.85元 合計(元以下四捨五入) 151萬864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