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8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7 日
- 當事人保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李淑閔、臺中市政府、盧秀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70號 原 告 保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淑閔 被 告 臺中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盧秀燕 上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對被告臺中市政府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請求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39,074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9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張祐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