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15 日
- 當事人台新消防安全設備有限公司、林雅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8號 原 告 台新消防安全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雅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普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2,0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書記官 丁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