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936號
- 原告
- 鉅亙鍛造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品宏
- 被告
- 兆富開發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李常瑋
- 被告
- 王臆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原告聲明第1、2項請求金額均為新臺幣(下同)1157萬9802元本息,此2項訴訟標的互相競合,依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157萬9802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11萬39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