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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93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熊祥雲

原告
鉅亙鍛造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品宏
被告
兆富開發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常瑋
被告
王臆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原告聲明第1、2項請求金額均為新臺幣(下同)1157萬9802元本息,此2項訴訟標的互相競合,依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157萬9802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11萬39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朱名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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