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0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942號

終止借名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王金洲

原告
温姸媜
被告
和鑽國際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

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

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

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其與被告公司間

就車牌號碼000-0000之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之借名登記

關係終止,被告公司協同變更登記車籍過戶予原告。據原告

陳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6萬元,後續協同

變更登記車籍則為行政登記行為,不另計算其價額,故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

二、請提出被告公司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全體董事之戶籍謄本,並補正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到院。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資料,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昱程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