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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9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終止借名登記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5 日
  • 法官
    王金洲

  • 原告
    温姸媜
  • 被告
    和鑽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942號 原 告 温姸媜 被 告 和鑽國際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其與被告公司間 就車牌號碼000-0000之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之借名登記關係終止,被告公司協同變更登記車籍過戶予原告。據原告陳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6萬元,後續協同變更登記車籍則為行政登記行為,不另計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 二、請提出被告公司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全體董事之戶籍謄本,並補正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到院。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資料,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書記官 黃昱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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