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942號
- 原告
- 温姸媜
- 被告
- 和鑽國際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
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
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
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其與被告公司間
就車牌號碼000-0000之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之借名登記
關係終止,被告公司協同變更登記車籍過戶予原告。據原告
陳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6萬元,後續協同
變更登記車籍則為行政登記行為,不另計算其價額,故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
二、請提出被告公司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全體董事之戶籍謄本,並補正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到院。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資料,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