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962號
- 原告
- 欣富順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志鵬
- 訴訟代理人
- 華奕超律師
簡晨安律師
郭宜函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鑫龍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6萬6,3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2,3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補字第2962號
簡晨安律師
郭宜函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鑫龍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6萬6,3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2,3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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