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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96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李宜娟

原告
欣富順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鵬
訴訟代理人
華奕超律師

簡晨安律師

郭宜函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鑫龍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6萬6,3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2,3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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