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985號
- 原告
- 李文瑞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家鼎興業有限公司(永慶不動產新市府加盟店)間請求返還服務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9610元。
二、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補字第2985號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家鼎興業有限公司(永慶不動產新市府加盟店)間請求返還服務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9610元。
二、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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