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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9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3 日
  • 法官
    林秉暉
  • 法定代理人
    徐慈鴻、黃朝明

  • 原告
    農業部農業藥物試驗所
  • 被告
    皮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991號 原 告 農業部農業藥物試驗所 法定代理人 徐慈鴻 訴訟代理人 黃意茹 被 告 皮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朝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92,7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秉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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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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