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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02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陳僑舫

原告
陳佩臻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惠禎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法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裁定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㈠陳報原告訴之聲明後段「按月給付之賠償金」之金額為何?

㈡陳報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於民國111年間買受實際價格,及提出系爭房屋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影本供參。

二、原告如欲委任譚國鳳為訴訟代理人,應提出簽名或用印之委任狀,並載明有無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及同條第2項之特別代理權。

三、請提出被告朱惠禎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日

書記官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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