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30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2 月 20 日
- 法官廖聖民
- 法定代理人楊士進、許素蜜
- 原告日力系統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睿群綠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82號 原 告 日力系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士進 被 告 睿群綠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素蜜 上列原告與被告睿群綠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6634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 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5萬1399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4萬7134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 費用500元後,尚應補繳4萬66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曾惠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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