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6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99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林萱

原告
華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忠正
被告
張瑜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將坐落於臺中市○里區○○段0000地號、權利範圍43/696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依土地買賣契約書,核定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83萬52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91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 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