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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31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6 日
  • 法官
    孫藝娜
  • 法定代理人
    林瑞文

  • 原告
    承育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111號 原 告 承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從起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7,5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 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資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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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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