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3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06 日
- 當事人富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12號 原 告 富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富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董芝霈 上列原告與被告夢幻城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0萬146元(計算式:2,126,250+5,773,896=7,900,146),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書記官 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