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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3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06 日
  • 法官
    潘怡學
  • 法定代理人
    董芝霈

  • 原告
    富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富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12號 原 告 富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富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董芝霈 上列原告與被告夢幻城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0萬146元(計算式:2,126,250+5,773,896=7,900,146),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書記官 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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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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