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3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13 日
- 當事人徐小萍、經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葉如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41號 原 告 徐小萍 送達代收人 蔡碩毅 被 告 經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如琛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茲依系爭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核定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3萬元,應徵收第1 審裁判費68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書記官 朱名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