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3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07 日
- 當事人統義不動產經紀業有限公司、羅典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66號 原 告 統義不動產經紀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典佑 上列當事人與李正中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1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書記官 黃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