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67號
- 原告
- 顏美生技美容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國基
- 原告
- 許朝富
- 被告
- 宏全世界廣場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羅少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5萬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先位聲明為確認被告於民國113年1月5日所召開之113年1月份例行管理委員會會議所為之決議無效,備位聲明為被告於113年1月5日所召開之113年1月份例行管理委員會會議所為之決議應予撤銷。原告所提確認上開決議內容無效或撤銷之訴,核均非因親屬及身分關係而為主張,故本件訴訟性質屬於財產權訴訟,且原告等人因本件訴訟受勝訴判決所得之經濟利益為何,尚無法客觀量化,應認原告先、備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均屬不能核定,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等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