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1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7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王金洲

原告
豐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益源
訴訟代理人
林思瑜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益上、游忠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124,999元,依原告於民國113年2月5日起訴時臺灣銀行現金賣出匯率1美元=31.64新臺幣,折合新臺幣3,954,968元(124,999元×31.64元=3,954,96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2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奕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