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79號
- 原告
- 豐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益源
- 訴訟代理人
- 林思瑜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益上、游忠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124,999元,依原告於民國113年2月5日起訴時臺灣銀行現金賣出匯率1美元=31.64新臺幣,折合新臺幣3,954,968元(124,999元×31.64元=3,954,96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2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