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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3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款項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2 日
  • 法官
    熊祥雲

  • 當事人
    太平洋綠能股份有限公司安盛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80號 原 告 太平洋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旭捷 被 告 安盛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致瑋 上列原告因給付款項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6萬5625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6萬109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6萬059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書記官 朱名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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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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