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80號
- 原告
- 太平洋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旭捷
- 被告
- 安盛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致瑋
上列原告因給付款項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6萬5625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6萬109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萬059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