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82號
- 原告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訴訟代理人
- 謝天時
上列原告與被告惠丞醫材股份有限公司、鄭博仁、蔡裕國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緣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5萬2,6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6,34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5,8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