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3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08 日
- 當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男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82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謝天時 上列原告與被告惠丞醫材股份有限公司、鄭博仁、蔡裕國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緣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5萬2,6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6,34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2萬5,8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書記官 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