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3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16 日
- 當事人沛波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顏慶利、賴信凱、建太營造有限公司、廖繼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83號 原 告 沛波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利 代 理 人 賴信凱 被 告 建太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繼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58,9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25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4,7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書記官 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