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83號
- 原告
- 沛波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慶利
- 代理人
- 賴信凱
- 被告
- 建太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繼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58,9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25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4,7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