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00號
- 原告
- 鼎燊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湘瀚
上列原告與被告尚宏金屬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償還修補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81,8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6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補字第40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尚宏金屬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償還修補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81,8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6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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