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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00號

償還修補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黃崧嵐

原告
鼎燊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湘瀚

上列原告與被告尚宏金屬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償還修補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81,8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6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崧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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