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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4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1 日
  • 法官
    呂麗玉
  • 法定代理人
    吳昱昇

  • 原告
    長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30號 原 告 長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昱昇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玟霈、林鴻輝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255,663元(計算式:31,255,663元+14,000,000元=45,255,663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0,2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顏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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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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