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41號
- 原告
- 陳忠文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松年、鄭松林、阡發導管工業有限公司、鄭淑珍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聲請對前開被告等發支付命令,因其等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聲明及附表記載,請求被告鄭松年、鄭松林、阡發導管工業有限公司、鄭淑珍分別給付新臺幣(下同)80萬元、80萬元、100萬元、95萬元,其訴訟標的金額合併計算為35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6,14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5,64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