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55號
- 原告
- 王譽霖
- 原告
- 王藝臻
- 原告
- 王薇媜
- 原告
- 王顗淇
- 原告
- 王秋閔
- 原告
- 王盈亭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宜蓉
- 被告
- 詠盛木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清泉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85,577元(計算式:占用系爭862-2地號土地面積102.61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4,300元/每平方公尺+占用系爭863-2地號土地面積【66.22+1.72=67.94】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9,100元/每平方公尺=2,085,5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6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