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4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9 日
- 當事人喬富鑫股份有限公司、吳文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68號 原 告 喬富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薺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俊杰即亞全工程行、何名亞、賴志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50,6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384元,扣除 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1,884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侯驊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