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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7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謝慧敏

原告
晨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文凱

上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暘光綠能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即暘光綠能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

第121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96萬27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403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99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葉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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