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74號
- 原告
- 晨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文凱
上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暘光綠能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即暘光綠能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
第121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96萬27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403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99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