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4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23 日
- 當事人晨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盧文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74號 原 告 晨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文凱 上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暘光綠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即暘光綠能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 第121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6萬27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403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99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書記官 葉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