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4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13 日
- 當事人大丰開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湯志鏗、頂富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何炳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94號 原 告 大丰開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志鏗 被 告 頂富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炳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9,249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3,7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書記官 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