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押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29 日
- 法官侯驊殷
- 原告韋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0號 原 告 韋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洲電機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押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侯驊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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